(2007)灞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07-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朱正鹏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第三建筑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第三建筑公司西北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正鹏,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第三建筑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第三建筑公司西北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灞民初字第300号原告朱正鹏。委托代理人袁野、冯胜利,陕西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第三建筑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尧化门尧建新村100号。法定代表人李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勇刚,男,196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仝小平,男,汉族。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第三建筑公司西北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永松路116号。负责人,赵小平。本院受理朱正鹏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第三建筑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第三建筑公司西北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第三建筑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第三建筑公司西北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二被告均认为原债权人江苏省宝应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把债权转让给了原告,法律主体和法律关系已经变更,被告人在西安市登记注册,住所地属西安市雁塔区,故本案应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第三建筑公司住所地为南京市尧化门尧建新村100号。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第三建筑公司西北公司住所地为西安市永松路160号,但其不是独立法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债权人江苏省宝应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把债权转让给了原告,但原告朱正鹏和被告人就所转让的债权尚未对账,原劳务费的发生地属于本院管辖,该案应属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第三建筑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第三建筑公司西北公司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本案仍由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小鹏审 判 员 屈 蓉代理审判员 杨 扬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薛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