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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龙执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07-09-3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彩艳、战明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彩艳,战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龙执字第1323号申请执行人:王彩艳,女,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战明伟,男,1968年农历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王彩艳与被执行人战明伟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06)龙龙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现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执行措施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可依据本裁定书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世梅审判员  柳金红审判员  王丽华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道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