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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一初字第2808号

裁判日期: 2007-09-2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2808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公告费400元,总计6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黎晓审 判 员  寿宝泉代理审判员  张 苗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雪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