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一初字第2808号
裁判日期: 2007-09-2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2808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公告费400元,总计6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黎晓审 判 员 寿宝泉代理审判员 张 苗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雪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