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上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07-09-2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李维闯寻衅滋事一审不予受理决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闯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2007)上刑初字第31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维闯,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苏巷镇大庄村小庄队205号(现暂住本市上城区海潮路51-6-7)。2006年8月14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07年9月27日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杭上检刑诉(2007)第304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发现被告人李维闯现去向不明,不在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杭上检刑诉(2007)第304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不予受理。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