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2828号
裁判日期: 2007-09-28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徐玉宝与冯四梅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宝,冯四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2828号原告徐玉宝,男,1959年9月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现住西安市。被告冯四梅,女,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具体职业不详,现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玉宝诉被告冯四梅返还房产证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玉宝于200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玉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刘静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耿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