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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第2828号

裁判日期: 2007-09-28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徐玉宝与冯四梅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宝,冯四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2828号原告徐玉宝,男,1959年9月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现住西安市。被告冯四梅,女,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具体职业不详,现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玉宝诉被告冯四梅返还房产证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玉宝于200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玉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刘静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耿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