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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杭西民一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07-09-28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赵子玉与杭州之江茶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子玉,杭州之江茶叶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杭西民一初字第1263号原告赵子玉。委托代理人王广晨。委托代理人王海春。被告杭州之江茶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亦明。委托代理人杨雪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子玉诉被告杭州之江茶叶有限公司消费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子玉以被告同意退货、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07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子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子玉负担。审判员 叶 丽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允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