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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上行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07-09-2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周路江与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路江,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7)上行初字第59号原告周路江。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法定代表人赵野松。周路江诉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2007年9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9月17日受理后,9月1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周路江于2007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路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路江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魏 航审 判 员  赵秀萍代理审判员  吴宇龙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寿翔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