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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遂民二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07-09-28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张桂芳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遂民二初字第309号起诉人张桂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志林。2007年9月2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张桂芳的起诉状,请求确认与浙江九龙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无效。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向本院提起诉讼的事项已经在松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松民初字第455号民事调解书及(2007)松民申字第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中得到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张桂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晓燕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