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遂民二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07-09-28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张桂芳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遂民二初字第309号起诉人张桂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志林。2007年9月2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张桂芳的起诉状,请求确认与浙江九龙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无效。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向本院提起诉讼的事项已经在松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松民初字第455号民事调解书及(2007)松民申字第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中得到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张桂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晓燕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