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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二初字第1749号

裁判日期: 2007-09-2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余江与胡小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江,胡小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749号原告余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永鸣。被告胡小冬。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江诉被告胡小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江以已与被告胡小冬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其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江撤回对被告胡小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