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二初字第1749号
裁判日期: 2007-09-2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余江与胡小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江,胡小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749号原告余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永鸣。被告胡小冬。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江诉被告胡小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江以已与被告胡小冬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其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江撤回对被告胡小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