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二初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07-09-2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诚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徐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诚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徐均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522号原告浙江诚盛���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湖塘街道板桥104国道旁。法定代表人王国祥,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韩燕华,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均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诚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茂树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