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2565号
裁判日期: 2007-09-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根虎与西安秦大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根虎,西安秦大建设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2565号原告杨根虎,男,195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被告西安秦大建设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六路北口付2号。法定代理人冉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根虎与被告西安秦大建设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因根据原告杨根虎在起诉状中所提供其本人住址及电话无法与原告取得联系,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10元由原告杨根虎负担。审判长 李 明审判员 周庆华代理审判员景振宇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