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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二初字第1673号

裁判日期: 2007-09-2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詹正木与绍兴县泉顺针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正木,绍兴县泉顺针纺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673号原告詹正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程幸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盛雅欢。被告绍兴县泉顺针纺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正木诉被告绍兴县泉顺针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伟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易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