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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碑民一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07-09-2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蒋杰与被告林其渊、王湘亭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杰,林其渊,王湘亭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碑民一初字第783号原告蒋杰,男,195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林其渊,男,1966年出生,汉族,个体,下落不明。被告王湘亭,男,196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中国银行西大街营业厅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杰与被告林其渊、王湘亭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该案现在公安机关处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蒋杰负担。审判员  蒲晖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