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温龙行执字第380-1号
裁判日期: 2007-09-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温州市龙湾区环境保护局与黄光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市龙湾区环境保护局,黄光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7)温龙行执字第380-1号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法定代表人:李道钮,局长。委托代理人:方培达(特别授权),系温州市××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黄光钏,系法兰加工场业主。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环境保护局对被申请人黄光钏停止生产、缴纳罚款10000元执行一案,温州市龙湾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温龙环罚字(2006)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温州市龙湾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7年6月15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07年9月27日对被申请人的生产设施采取查封措施,现已停止生产。其应缴纳罚款10000元及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申请人若发现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温龙行执字第380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文忠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祁 恒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7)温龙行执字第380-1号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行政管理中心三楼。法定代表人:李道钮,局长。委托代理人:方培达(特别授权),男,系温州市龙湾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黄光钏,男,汉族,1963年11月22日出生,系法兰加工场业主,住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萼芳村永裕路4-2号。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环境保护局对被申请人黄光钏停止生产、缴纳罚款10000元执行一案,温州市龙湾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温龙环罚字(2006)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温州市龙湾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7年6月15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07年9月27日对被申请人的生产设施采取查封措施,现已停止生产。其应缴纳罚款10000元及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申请人若发现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温龙行执字第380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郑文忠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祁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