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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阿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07-09-28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吾哈甫与阿布开西、木拉提别克畜群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吾哈甫,阿布开西,木拉提别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阿民初字第30号原告吾哈甫,男。被告阿布开西,男。被告木拉提别克,男。本院在审理吾哈甫诉阿布开西、木拉提别克畜群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证据不足而于200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因证据不足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吾哈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吾哈甫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刘海琮审判员  康秀琴审判员  冯多洋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哈再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