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新民二初字第0516号
裁判日期: 2007-09-28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宋杰与无锡红普机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杰,无锡红普机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新民二初字第0516号原告宋杰。被告无锡红普机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新区江溪街道峰泉路21号。本院在受理原告宋杰与被告无锡红普机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宋杰未预交公告费,且经本院催交后,宋杰在规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作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9元,此款已由宋杰预交,由宋杰负担。审判员 张海宏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仁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