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绍民二初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07-09-2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江宝大与孙佰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宝大,孙佰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574号原告江宝大。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永刚,系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佰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宝大诉被告孙佰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宝大于200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佰良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宝大撤回对被告孙佰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峰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易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