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二初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07-09-2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江宝大与孙佰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宝大,孙佰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574号原告江宝大。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永刚,系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佰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宝大诉被告孙佰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宝大于200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佰良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宝大撤回对被告孙佰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峰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易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