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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灞民初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07-09-2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光明与韩宗武、牛家成管辖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明,韩宗武,牛家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灞民初字第1357号原告李光明。被告韩宗武,海粤房地产开发公司职工。被告牛家成。本院受理李光明诉韩宗武、牛家成货款纠纷一案后,被告韩宗武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属西安市碑林区,故本案应由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韩宗武住所地为西安市碑林区东厅门14号,应属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韩宗武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屈 蓉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薛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