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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新民初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07-09-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少军与被告陕西新版图书发行公司印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少军,陕西新版图书发行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新民初字第1377号原告刘少军,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大泽印务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金韬,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新版图书发行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解放路318号书刊批发市场2层29号。法定代表人刘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优民,陕西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少军与被告陕西新版图书发行公司印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少军于200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少军撤回起诉。诉讼费1933元由原告刘少军负担。审判员  赵文涛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