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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吴民二初字第0380号

裁判日期: 2007-09-27

公开日期: 2018-12-18

案件名称

胡腊梅与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胡腊梅;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吴民二初字第0380号 原告胡腊梅,女,汉族,1954年12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宿松县城关镇莲塘街**,现住苏州市虎丘区。 委托代理人吴昌坤,江苏苏州德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吴 中区迎春南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单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詹学文、张祥,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职员。 被告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市铜山新区建管局三楼。 法定代表人杜长海。 委托代理人詹学文、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腊梅诉被告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腊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腊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0元,由原告胡腊梅负担。 审 判 长  薛成荣 审 判 员  顾小炜 人民审判员  张 燕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沈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