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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07-09-27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绍兴七喜网络贸易有限公司与上虞市山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虞市山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绍兴七喜网络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7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虞市山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奇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水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七喜网络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杜晔。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少华。上诉人上虞市山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7)虞民一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上虞市山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虞市山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虞市山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用4929元,减半收取2465元,由上诉人上虞市山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卫东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