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长执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07-09-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雪茹与张朝辉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雪茹,张朝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709号申请人王雪茹。委托代理人芦建林。被执行人张朝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长民初字第15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张朝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十日内履行28591元。被执行人张朝辉自愿用自己在中国银行融鑫路分理处帐号内的存款港币30000元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朝辉在中国银行融鑫路分理处帐号内的存款港币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李小军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向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