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上民一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07-09-26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邵亚平与傅红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亚平,傅红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上民一初字第984号原告邵亚平。委托代理人苏迪亚。被告傅红富。原告邵亚平为与被告傅红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7年8月2日向本院��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蓓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7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亚平及其委托代理人苏迪亚、被告傅红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2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到人民币40000元,定于2007年4、5、6、7月底分别归还1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但届时,被告分文未还。虽经原告多次催还,但被告至今认账不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此,原告向本院提交欠条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辩称: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被告愿意在2007年10月20号前付10000元,其他30000元在2007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被告未提供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傅红富承认原告邵亚���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邵亚平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承担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傅红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邵亚平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预收案件受理费800元,实收400元,由被告傅红富负担,退回原告邵亚平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审判员 周蓓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