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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一初字第3693号

裁判日期: 2007-09-2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吴某与方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方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3693号原告吴某。被告方某。原告吴某诉被告方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于200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2007年9月26日下午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方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兰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