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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一初字第2438号

裁判日期: 2007-09-2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冯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2438号原告冯某。被告江某。原告冯某为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7年5月29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诉称,××××年××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柯岩街道登记结婚。2006年12月25日在双方举行婚礼前一天,被告突然不知去向,至今杳无音讯。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江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年××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2月18日在柯岩街道登记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未生育。2006年12月被告在准备举行婚礼前一天却突然不知去向,且至今不知不落。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在诉讼中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在登记结婚后不久即不落不明,双方且未共同生活,故应当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诉请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由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故财产问题无法查清,可另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冯某与被告江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黎晓审 判 员  寿宝泉代理审判员  张 苗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