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1916号
裁判日期: 2007-09-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炳成与马付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炳成;马付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916号原告王炳成,男,汉族,1958年12月27日出生,现住本市雁塔区。被告马付明,男,汉族,43岁,住本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炳成诉被告马付明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炳成于200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炳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立省审判员 郭军智审判员 周庆华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