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一初字第3706号
裁判日期: 2007-09-2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吴水土、吴鸿翔与绍兴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水土,吴鸿翔,绍兴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3706号原告吴水土。原告吴鸿翔。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显明、王奇雄,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桥港越路金昌商务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刘义。原告吴水土、吴鸿翔诉被告绍兴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7年8月31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因原告在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指定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