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善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07-09-26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朱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善刑初字第35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1984年6月因抢劫罪被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3月20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刑事拘留,于2007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7)善检刑诉字第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赌博罪,于200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7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参加诉讼,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27日下午,被告人朱某组织潘瑞明、徐新等人在嘉善县惠民镇惠通村小桥头2号金根珠家,以筒子牌“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朱某从中抽头获利约1400元。2007年2月27日晚上,被告人朱某组织潘瑞明、徐新等人在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团新村2组陆美锦家,以筒子牌“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朱某从中抽头获利约1200元。2007年2月28日晚上,被告人朱某组织薛金华等人在嘉善县惠民镇东海路3号南面薛金华家车库,以筒子牌“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朱某从中抽头获利约900元。2007年3月1日下午,被告人朱某组织薛金华等人在嘉善县惠民镇惠通村戚家港桥35号潘瑞华家,以筒子牌“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朱某从中抽头获利约900元。2007年3月1日晚上,被告人朱某组织薛金华等人在嘉善县惠民镇张汇新村徐美华家车库,以筒子牌“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朱某从中抽头获利约500元。2007年3月2日下午,被告人朱某组织潘瑞明等人在嘉善县惠民镇惠通村章家浜19号金全根家,以筒子牌“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朱某从中抽头获利约1800元。2007年3月2日晚上,被告人朱某组织王小平等人在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团新村1080号魏阿妹家,以筒子牌“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朱某从中抽头获利约1900元。另查明,被告人朱某具有自首情节。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由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证人杨引林、王小平、徐新、魏其华、潘瑞明、潘瑞华、薛金华、徐美华、金根珠、陆美锦、金全根、魏阿妹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及被告人朱某前科材料、户籍查询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数额达11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据此,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缴纳。)二、非法所得11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禇褚在倩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 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