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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第1916号

裁判日期: 2007-09-26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王炳成与马付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炳成,马付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916号原告王炳成,男,汉族,1958年12月27日出生,现住本市雁塔区。被告马付明,男,汉族,43岁,住本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炳成诉被告马付明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炳成于200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炳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立省审判员  郭军智审判员  周庆华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