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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灞民初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07-09-2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灞民初字第1561号原告李某,青海海晏铁合金公司下岗工人。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减半负担,本院退付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小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