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灞民初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07-09-2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灞民初字第1561号原告李某,青海海晏铁合金公司下岗工人。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减半负担,本院退付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小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