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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淳民二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07-09-24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汾口信用社与詹彩玉、詹妹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汾口信用社,詹彩玉,詹妹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淳民二初字第749号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汾口信用社,住所地淳安县汾口镇风华街。代表人徐田福。委托代理人戚红霞。被告詹彩玉。被告詹妹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汾口信用社诉被告詹彩玉、詹妹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于2007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汾口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汾口信用社负担。审 判 员 詹鹏飞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余绍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