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淳民二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07-09-2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威坪信用社与徐道珍、徐道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威坪信用社,徐道珍,徐道奇,徐道衍,方日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淳民二初字第449号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威坪信用社。代表人方晓旺。委托代理人王连英。被告徐道珍。被告徐道奇。被告徐道衍。被告方日贵。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威坪信用社诉被告徐道珍、徐道奇、徐道衍、方日贵保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5月17日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威坪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王连英、被告方日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道珍、徐道奇、徐道衍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当庭作出了宣判。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威坪信用社诉称,2006年1月21日,借款人徐道珍因原借款到期,借新还旧,向原告申请贷款90000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从2006年1月2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7.44‰,同时约定由被告徐道奇、徐道衍、方日贵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依约发放了借款。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徐道珍仅支付了2006年6月20日之前的利息14013.79元。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上述四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90000元;偿付借款利息8492.1元(算至2007年4月30日)以及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贷款申请书各1份、贷款担保书3份,证明保证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贷款数额、借款期限等。(上述证据为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2、浙银监复(2005)37号批复1份,证明债权由原告接受的合法性。3、利息计算清单原件1份,证明利息数额。被告徐道珍、徐道奇、徐道衍未到庭应诉,亦未作书面答辩、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方日贵辩称,给被告徐道珍担保借款事实,但无能力偿还借款,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1、2、3,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该3份证据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认定原则,予以确认。根据上述采纳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威坪信用社与被告徐道珍、徐道奇、徐道衍、方日贵之间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威坪信用社按照约定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四被告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并未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道珍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威坪信用社借款90000元。二、被告徐道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威坪信用社上述借款自2006年6月21日起至2007年4月30日的利息8492.1元以及自2007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三、被告徐道奇、徐道衍、方日贵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徐道珍应于被告徐道奇、徐道衍、方日贵履行上述债务3日内向被告徐道奇、徐道衍、方日贵清偿其已实际履行的债务。被告徐道珍、徐道奇、徐道衍、方日贵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支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2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徐道珍负担,被告徐道奇、徐道衍、方日贵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徐道珍应于被告徐道奇、徐道衍、方日贵履行上述费用3日内向被告徐道奇、徐道衍、方日贵清偿其已实际支付的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5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62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方淑萍审 判 员 蒋烟明代理审判员 何国斌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何冬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