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刑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07-09-2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罗某甲、唐某等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唐某,罗某乙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绍刑初字第669号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9月21日被贵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1999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月22日被贵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3年3月18日刑满释放。2007年5月7日被公安机关羁押审查,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同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县看守所。被告人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9月21日被贵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7年5月7日被公安机关羁押审查,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同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县看守所。被告人罗某乙。2007年5月7日被公安机关羁押审查,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同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县看守所。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2007)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甲、唐某、罗某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7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罗某甲、唐某、罗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5月7日下午15时左右,被告人罗某乙、唐某、罗某甲经事先商量,携带螺丝刀等工具窜至绍兴县安昌镇长乐村陈家溇,采用翻墙、撬门等手段进入该村汪晓光家,窃得现金500元,后被群众当场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案发后,涉案赃款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唐某、罗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汪晓光陈述,傅新福、彭增寿证言,公(安)勘(2007)4001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相应的现场图、照片,绍兴县公安局安昌派出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绍兴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贵定县人民法院(1998)贵刑初字第133号、(2002)贵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及相关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唐某、罗某乙为实施盗窃作案,未经住宅主人同意,撬开门锁后非法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甲、唐某、罗某乙自愿认罪,所窃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失主,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但不思悔改,再次实施盗窃作案,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七年五月八日起至二○○七年十一月六日止);二、被告人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七年五月八日起至二○○七年十一月六日止);三、被告人罗某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七年五月八日起至二○○七年十月六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王伟良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