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一初字第3675号
裁判日期: 2007-09-2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3675号原告钱某。被告张某。原告钱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兰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