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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长执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07-09-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孝会、李甲、李荣与侯某某交通肇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724号申请人王孝会、李甲、李荣与被申请人侯某某交通肇事赔偿一案,本院(2007)长刑初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孝会、李甲、李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侯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现正在服刑,无法履行判决义务,其家庭亦无其它财产可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长刑初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选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