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长执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07-09-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孝会、李甲、李荣与侯某某交通肇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724号申请人王孝会、李甲、李荣与被申请人侯某某交通肇事赔偿一案,本院(2007)长刑初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孝会、李甲、李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侯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现正在服刑,无法履行判决义务,其家庭亦无其它财产可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长刑初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选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