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二初字第1686号
裁判日期: 2007-09-2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宇汇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杭州粤东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686号原告绍兴宇汇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钱清镇车站路。法定代表人洪良先,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忠良。被告杭州粤东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畈里童社区。法定代表人卢淑平,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宇汇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粤东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