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聊东民一初字第1819号
裁判日期: 2007-09-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葛继伟与洪怀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继伟,洪怀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聊东民一初字第1819号原告葛继伟,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徐庆岩。被告洪怀起,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租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麻建萍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常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