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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聊东民一初字第1819号

裁判日期: 2007-09-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葛继伟与洪怀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继伟,洪怀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聊东民一初字第1819号原告葛继伟,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徐庆岩。被告洪怀起,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租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麻建萍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常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