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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第2821号

裁判日期: 2007-09-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秀梅与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新开门村第二村民小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梅,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新开门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2821号原告刘秀梅,女,汉族,1962年12月13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雁塔区,村民。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新开门村第二村民小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梅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新开门村第二村民小组分配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秀梅于2007年9月2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3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陈红联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永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