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新法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07-09-2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窦江舟与陕西省机械施工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江舟,陕西省机械施工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法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窦江舟,男。被执行人陕西省机械施工公司。窦江舟与陕西省机械施工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0日作出的(2004)西民二终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4年12月14日,窦江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仍需调查,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窦江舟于2007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对其未受偿的陕西省机械施工公司自2003年7月起每月按国家相关政策支付窦江舟按挖掘机司机工种所享受的基本养老金金额和按门卫工种所享受的基本养老金金额之间的差额、诉讼费及执行费发放《债权凭证》,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5)新法执字第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银生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进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