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碑民三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07-09-2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向阳与西安天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阳,西安天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碑民三初字第1243号原告李向阳。被告西安天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博文路9号盛世华庭31301。法定代表人李小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春生、高志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向阳与被告西安天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管理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向阳于2007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向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向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元,由原告李向阳负担。审判员 杨建刚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