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刑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07-09-2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陈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绍刑初字第670号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2007年5月16日被公安机关留置盘问,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县看守所。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2007)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07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6年8月的一天下午16时左右,被告人陈某为向张和亭索要赌债,强行将张和亭带至绍兴县杨汛桥镇王家塔村其租房内,采用言语威胁方式逼迫张还债,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次日中午12时左右,张和亭将10,000元还给陈某后,陈某才让其离开。2、2007年2月5日17时左右,被告人陈某为向张和亭索要赌债,强行将张和亭带至绍兴县杨汛桥镇江桥其租房内,采用言语威胁方式逼迫张还债并叫人看住张,限制其人身自由。次日,陈某又派人跟着张和亭去柯桥借钱,直至下午17时左右,张和亭借钱后还给陈某,陈某才让张和亭离开。3、2007年5月15日晚上22时左右,被告人陈某为向张建明索要赌债,强行将张建明带至绍兴县杨汛桥镇其租房内,逼迫张建明写下借条,并叫人看住张建明,限制其人身自由。次日下午15时左右,因张建明的妻子徐菊娟报警,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张建明、张和亭陈述,徐菊娟、罗嗣滨证言,绍兴县公安局杨汛桥派出所民警出具的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张建明出具的借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为索取非法债务,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结伙作案的属于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七年五月十七日起至二○○九年一月十五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伟良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