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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07-09-21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季士灶、穆双喜等与杨周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周伟,季士灶,穆双喜,季宇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7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周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春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季士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穆双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季宇涛。法定代理人张美秀。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小勇,嵊州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杨周伟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嵊州市人民法院(2007)嵊民一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杨周伟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周伟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周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50元,由上诉人杨周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审 判 员  单卫东代理审判员  金湘华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华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