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07-09-21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季士灶、穆双喜等与杨周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周伟,季士灶,穆双喜,季宇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7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周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春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季士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穆双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季宇涛。法定代理人张美秀。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小勇,嵊州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杨周伟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嵊州市人民法院(2007)嵊民一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杨周伟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周伟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周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50元,由上诉人杨周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审 判 员 单卫东代理审判员 金湘华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华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