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新民初字第2742号
裁判日期: 2007-09-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郭廷放诉被告西安市神州摩配中心、被告职来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廷放,西安市神州摩配中心,职来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新民初字第2742号原告郭廷放,男,汉族,1964年8月19日出生。被告西安市神州摩配中心,住所地西安市幸福南路133号西安摩托城A区**排***号。业主职迎喜。被告职来喜,男,汉族,50岁。原告郭廷放诉被告西安市神州摩配中心、被告职来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郭廷放所诉的被告西安市神州摩配中心、被告职来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被告西安市神州摩配中心系个体工商户,被告职来喜与本案不存在法律关系,而原告却坚持向西安市神州摩��中心和职来喜起诉主张权利,显然本案被告不适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廷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2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钰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