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善西民二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07-09-21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周红芳与朱永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芳,朱永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善西民二初字第196号原告:周红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冯祥林。被告:朱永其。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红芳被告朱永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红芳于200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红芳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红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周红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丰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计慧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