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新民初字第2721号
裁判日期: 2007-09-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赵关胜与被告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关胜,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分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新民初字第2721号原告赵关胜,男,194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原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分局员工。被告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分局,住所地本市西七路49号。法定代表人王志才,局长。委托代理人步凡,该局法律顾问。原告赵关胜与被告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赵关胜的诉讼请求为:1、鉴定“辞职申请”的真伪性。2、要求被告补发给其工资。对于原告要求鉴定“辞职申请”的真伪性的请求,其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畴,故本院依法不予处理。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补发工资的请求,因原告未经过仲裁程序而径直诉至法院,系程序不合法,故依法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关胜的起诉。诉讼费10元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钰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