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一初字第3266号
裁判日期: 2007-09-2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刘勇与陈文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陈文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3266号原告刘勇,系绍兴县柯桥精致龙摄影店(个体工商户)业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银华,浙江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诉被告陈文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勇于2007年9月21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了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计68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