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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一初字第3266号

裁判日期: 2007-09-2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刘勇与陈文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陈文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3266号原告刘勇,系绍兴县柯桥精致龙摄影店(个体工商户)业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银华,浙江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诉被告陈文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勇于2007年9月21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了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计68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