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下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07-09-20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唐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下刑初字第30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7年6月12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于同月20日撤销行政处罚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07)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7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5月30日9时许,被告人唐某至本市下城区门婆园7号403室,以拉断防盗窗后翻窗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家中,窃得柯达V603型数码照相机1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94元)、澳维力A390型MP4播放机1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1元)、迈拓金钻七代硬盘1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元)。2007年6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唐某携带螺丝刀至本市下城区文晖街道胜利苑80号5楼,以撬防盗窗后翻窗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吴某家中,窃得铂金戒指1枚,准备逃离时被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吴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指纹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以撬窗、翻窗手段,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6月12日起至2008年4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毓华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