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1610号
裁判日期: 2007-09-20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尹湘萍、马某与西安市雁塔区二府庄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湘萍,马某,西安市雁塔区二府庄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610号原告尹湘萍,女,汉族,1978年9月29日出生,住陕西省雁塔区。原告马某,男,汉族,2005年3月3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尹湘萍之子。委托代理人高攀,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二府庄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尹成民,该组组长。本院于2007年4月4日受理的原告尹湘萍、马某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二府庄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分配款纠纷一案,2007年9月20日原告尹湘萍、马某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湘萍、马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审判员 关宝年审判员 陈红联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张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