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临执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07-09-2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临执字第798号丁健申请执行张翠华离婚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博民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丁健于2007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168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翠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健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翠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7)临执字第79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张翠华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健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爱民审判员 王建勋审判员 张 晔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雪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