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下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07-09-20

公开日期: 2014-04-21

案件名称

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下刑初字第30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07)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4月15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杭州四季青旅游服务公司的浙A﹒T9493号红旗出租车,在本市下城区东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520号人行横道处时,未注意观察路上行人动态,未停车让行正在人行横道上通行的行人,致使其驾驶的车头左前侧撞上由西向东行走的被害人高某乙,造成被害人高某乙倒地后颅脑损伤,经浙江省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陈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表示愿意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已向法院缴纳人民币7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章某、高某甲、杜某、秦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被告人陈某的驾驶证和肇事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尸体处理通知书、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对肇事车辆安全性能技术鉴定意见书、事故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是自首,且已作出一定的经济赔偿,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毓华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梁 来源: